宿迁市水产局责任追究制度
2007-06-18 17:45:11

    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追究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主管监督部门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没有公开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没有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
    3、没有公开行政职权及相关内容的;
    4、没有公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5、没有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6、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兑现的;
    7、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8、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三、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贻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2、对办事当事人不履行一次告知手续的;
    3、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4、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5、 有不履行服务承诺行为的;
    6、吃请受贿,徇私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四、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责任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但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有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4、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5、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由上级主管监督部门或本办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报上级主管监督部门批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6、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调查取证后报上级主管监督部门批准后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7、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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